2014年1月29日 星期三

創業與法律

「創業鐵三角」:業務、財務、與法務;三者缺一,企業必亡。

業務、財務、與法務這三個部門,堪稱「創業鐵三角」。這三個部門,就像椅子的三隻腳一樣,對於企業來說缺一不可;三者缺一,企業必亡。

業務部門,是帶領企業往前衝刺的衝鋒部隊,功能在於源源不絕地把現金流帶進企業。市場與客戶的動向與掌握,永遠是業務部門最能夠掌握先機。實際上,公司的老闆多是業務出身。因為只有業務部門夠強,公司才能繼續擴展茁壯。

財務部門的功能,則在好好管理現金流、獲利率、及企業的資產。許多很賺錢的企業,最後卻倒閉了,就是因為企業現金流與資產管理不當(例如雖然公司營業額很高,但現金流管理不當,對外積欠款項太多,導致支票跳票公司信用破產)。

至於法務部門,很像是企業的守門員。在整個隊伍往前衝刺殺進時,守門員看起來不怎麼重要。但是等到敵手兵臨城下,如果沒有守門員,面對敵手的攻擊就會防不勝防。倘若敵手如入無人之境,最後就只能舉白旗投降了。

舉例而言,許多企業主因為剛開始創業不易,故向股東「調頭寸」,充當公司創立時應收之股款。在公司成功設立後,又將這些收受的股款返還給股東。這樣的行為,就觸犯了公司法第9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處罰的規定,公司負責人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,及併科其他處罰。解套方式是:按「公司法第9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資金不實補正程序 」補正程序。

創業主必須一開始就有法律思維(法感)

現代型的創業,創業主必須一開始就具有一個「法感」。一個具有原創性、服務功能極佳的點子,倘若沒有法律的保護,驟然推出於市場也很容易就從市場陣亡。而法律,除了作為保護自己的防彈背心外,甚至可能用來當作攻擊武器,粉碎對手的城池堡壘。

舉例而言,於102年年底,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判決宏達電(HTC)與諾基亞(Nokia)的專利侵權案件,針對近場通信、藍牙等無線傳輸技術設計,判決宏達電敗訴。倘諾基亞繳交165億保證金後,得對宏達電提出「禁售令」。此專利案件的敗訴,對於宏達電佈局歐洲甚至全球,必有不良的影響。

再舉例言,以「開喜婆婆」本土造型走紅的「開喜烏龍茶」商標,於民國94年由商標權人信喜實業以新台幣13億元的價格,出售給德記洋行。就是因為有商標法的保障,信喜實業才得以這麼高的價格出售開喜烏龍茶商標。

最佳的法律保障:上醫醫病於未然

〈皇帝內經〉上說:「聖人不治已病治未病,不治已亂治未亂,此之謂也。夫病已成而後藥之,亂已成而後治之,譬猶渴而穿井,鬥而鑄錐,不亦晚乎。」

實際上,創業與法律的概念與上述皇帝內經對疾病的形容相似:最好的醫生,是在病症尚未顯現前,就已經治療完畢,看起來好像什麼也沒做一樣。因為平常就注重養生,所以根本不會發病。而不是等到感冒了,才急急忙忙吃感冒藥,這樣就像是渴了才鑿井;或要打仗了才準備武器,都太晚來不及了。

舉例而言,如果遇到廠商積欠貨款新台幣100萬元,此時企業主應該如何應對?


倘若企業主在簽約時,就具有法感,知道應該先取得本票,甚至有不動產抵押作為擔保,再配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的動作,對於保障自己的辛苦的血汗錢,就可以放心,此即防患於未然的好處,也就是創業主具有法感的優點。

2014年1月14日 星期二

創業與法律書-預定大綱

本所預計撰寫創業與法律書籍,成為創業者最堅實的法務守門員,預計撰寫大綱如下。倘讀者有任何意見,也歡迎提供。

給創業者的一封信】


【公司組織型態的選擇】

【公司常見問題—合約怎麼簽?錢要怎麼收?被倒帳了怎麼辦?怎麼避免對方脫產?

【存證信函、律師函、支付命令怎麼發?】

【勞資爭議】

【個資法保障】

【消費者保護法】

【外資貿易如何做】

【稅務規劃】

寫給創業者的一封信(出書計畫中)


一、創業啟示—百戰百勝的項羽對上常敗軍劉邦,為何是劉邦統一天下?

大風起兮雲飛揚,威加海內兮歸故鄉,安得猛士兮守四方。
【劉邦‧大風歌

劉邦是西漢王朝的開創者,他的一生適足為創業者的典範。秦朝末年天下大亂,四方英雄群起輩出,劉邦與他最大的對手項羽是死對手,一方為楚;一方為漢,兩邊爭奪天下,可以說是:血不流乾,死不休戰。

劉邦與項羽的對戰,劉邦幾乎沒有打過什麼勝仗。事實上,項羽比較符合秦末一般民眾對「英雄」的想像,身高約185公分,孔武有力。打仗時項羽一馬當先,劉邦的士兵嚇都嚇死了。

項羽的一生,歷史學家統計過,九成以上的戰爭都是勝利的。而劉邦的戰績,遠遠不及項羽。甚而劉邦與項羽以楚河漢界分天下,項羽因為糧草不濟而退兵。

張良建議劉邦追擊項羽,劉邦很害怕,不敢出兵。

張良此時則對劉邦說:「我們都已經輸了這麼多次,難道還怕這一次嗎?」劉邦想一想:「好像也是!」發兵擊項羽,才有後來的漢王朝。

幾乎連戰連敗的劉邦,卻能將項羽擊敗,並且建立了西漢王朝。劉邦的一生,適足為創業者的典範。

二、創業是什麼?

那麼,創業,對你來說是什麼呢?

就我的觀察,創業者多半有一個特性:不安於室!

不就是因為不安於室,不想每天只領三萬、四萬元的死薪水,才會出來創業的嗎?又或者,是因為覺得可以提供比市面上更好的服務,可以在市場獲取相當的報酬,所以出來創業。

對我來說,我本來是在律師事務所作受雇律師,一個月的薪水七萬元。這樣的薪水在台北市,扣除每個月孝敬父母親的費用、房租、日常開銷,其實所剩不多。

後來,剛好同時有二、三件訴訟案件想委託我處理,所以我毅然決然離開原來的受雇律師生涯,出來創業。當時心裡所想是:就算之後半年沒有委託的案件,我也應該不至於餓死,所以就衝出來看看!

三、一人一機開始創業!

我的創業生涯,是以「一人一機」開始的!

人,當然是指我這個律師。機,則是一台筆記型電腦。門外,我連自己的招牌都沒有,租在商務中心裡面。

沒有請助理,所有的事務,包括製狀、作信封、接電話、寫回證,都是我自己打理。

後來事務所慢慢上了軌道,才請了助理,有人幫忙,也有了合作的夥伴。

四、一勝九敗

實際上,創業的過程不可能都是甜蜜的。倘以UNIQLO的柳井正所言,創業過程是「一勝九敗」,十場仗裡面有九場都是敗仗。形容創業形容的恰到好處。創業的過程,能夠成功多半是失敗的累積。藉由以敗為師,甚至以敵為師,才會慢慢在自己的創業之路上,有所成就與發展。

祝福你,可以在創業之路上,譜出自己人生的樂曲。也希望藉由這本書,讓你在創業之路,可以更加順遂。


你,準備好這趟波瀾壯闊的創業人生旅程了嗎?

2014年1月13日 星期一

【刑事訴訟證據法則】

法官終究是人,不是神,欲其將過往發生的社會事實,如同錄影倒映般,鉅細靡遺、精確還原,殆無可能,是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所謂有罪之判決書,應記載犯罪事實云者,係指經過法律評價,符合法定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而言,要與自然的社會歷史事實不同。從而,法院依憑嚴謹證據法則而認定犯罪之事實,既具備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要素,能與其他之事實、範圍相區別者,即為已足。(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3179號刑事判決)

2014年1月4日 星期六

誣告罪—具體事實之認定

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,固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,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構成要件。故該項指控,須指出其具體事實,足以使人受有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,且係明知其為虛偽,具有故意構陷之情形始能成立。惟上開所謂「具體事實」,並不以就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均已鉅細靡遺詳為指述為必要,倘所述內容係以事實為基礎,相關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等情節並可因被告之補充陳述而完足,事實內容仍屬可得確定,果並足以成刑事偵查或行政懲戒權之發動,除係因誤認等因素,堪認並無誣告之故意者外,即無礙誣告犯行之成立。此與使用單純對他人人格特質、舉止等為主觀評價時所作之評論性語句(如吝嗇、陰險、拘謹、陰晴不定等),尚不足以促成刑事偵查或行政懲戒權之發動有別,不可混淆。(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4171號刑事判決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