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2月24日 星期二

證據之認定

認定事實應憑證據,法院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,不僅應與卷內資料相符,且必於訟爭事實有相當之證明力,即該證據須在經驗法則上或經由論理法則之作用,得以證明待證事實為真實者而後可。又私文書之真正,如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,則舉證人應負證其真正之責;且於形式證據力具備後,法院尚須就其中之記載調查是否與系爭事項有關,且屬可信,始有實質證據力之可言(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073號判決)。

2013年12月23日 星期一

私文書之形式與實質證據力

「當事人提出之私文書必須真正無瑕疵者,始有訴訟法之形式的證據力,此形式的證據力具備後,法院就其中之記載調查其是否與系爭事項有關,始有實質的證據力可言」、「原審採為判決基礎之書證,雖上訴人對之並不爭執其真正,亦祇能認為有形式的證據力,至其實質的證據力之有無,即其內容是否足以證明待證事實,自應由事實審法院曉諭兩造為適當完全之言詞辯論,使得盡其攻擊防禦之能事,始足以資判斷」最高法院41年度台上字第971號判例意旨、48年度台上字第83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。

關於成鼎律師事務所

     「鼎」者,說文解字謂:「三足兩耳,和五味之寶器也。昔禹收九牧之金,鑄鼎荆山之下,入山林川澤,螭魅蝄蜽,莫能逢之,以協承天休。」鼎一直以來是國家政權的象徵,相傳大禹在平定九州之後於荆山下鑄鼎,上面刻有各種螭魅蝄蜽的樣貌,以警惕世人,並順承天命。

    成鼎律師事務所希冀藉由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,為當事人解決各種疑難雜症。除了訴訟這把利劍出鞘時可以乾淨俐落,一刀兩斷,專砍不平外;更希冀料敵於機先,在紛爭尚未開始發生之前,就已經替當事人設身處地著想,無庸為了未來的訟爭而煩憂。達到孫子兵法所說:「夫未戰而廟算勝者,得算多也,未戰而廟算不勝者,得算少也,多算勝,少算不勝,而況於無算乎?」

    我們希望創造令人感動的法律服務,由個人,擴大到團體(家庭、企業),進而國家,為這塊土地與地球創造穩定與平和的力量,減少不必要的紛爭與能量的浪費,打造一片人間淨土,是為成鼎律師事務所。

2013年12月22日 星期日

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

共同正犯之一員於實行犯罪之初,主觀上與其他共同正犯間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,果依原計畫進行,可獨立發生犯罪結果,對於結果之發生可認具有因果關係,縱該共同正犯在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聯絡中,被查獲並遭羈押,惟未中斷犯意,繼續彼等原有犯意聯絡,藉由其他共同正犯實行犯罪,其他共同正犯亦依其等原有犯意賡續實行犯罪,仍應就發生犯罪之全部結果,負共犯之責。(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6404號判決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