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位舊雨新知大家好,
成鼎律師事務所網頁搬新家了,新的地址在:http://www.cdlaw.com.tw/。
不要跑錯囉!
小工敬上
成鼎律師事務所
2014年4月23日 星期三
2014年4月11日 星期五
為什麼要有法律/why law/?
在當法律系學生的時候,最常被問的一個問題是:你以後當律師,要幫「壞人」辯護怎麼辦?或是:當律師是不是要口才很好,「黑的都能說成白的?」
為了回答:為什麼要當律師?或者為什麼「壞人」也要有律師,我打算寫三篇文章:
一、
為什麼要有法律?
二、
為什麼要有律師?
三、
為什麼「壞人」也要有律師?
成鼎律師事務所希冀推廣預防法學的概念。就像生病看醫生一樣,「預防甚於治療!」希望讓我們的努力,把民主法制教育的種子,散播到台灣的每一個角落,是為此文。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為什麼要有法律/why law/?
法律的過去式:國王的鞭子與蘿蔔
法律這玩意,一直以來都是統治者的工具。是國王用來管理人民的鞭子與蘿蔔。至於國王,高於法律之上,不受法律管制。
在中國最早的「法治國家」秦國,商鞅變法的目的只有一個:富國強兵。
現代人聽到秦國,往往只聯想到兩個字:暴秦!認為秦國暴虐無道,天理不容。事實上,秦國曾經非常弱小!六國互相有使節來往,但單獨忽略秦國。原因無他,看不起你!直到商鞅變法,以法律作為嬴氏統治的工具,才使秦國慢慢強大起來。
以連坐法為例,商鞅的連坐法為了使最親密的夫妻、朋友都互相糾舉,規定五人為一伍,一人犯罪,五人連坐。確保人民間彼此互相監視。
而近代的連坐法,當推蔣介石於1926年於黃埔軍校頒佈的「革命軍連坐法」,其中規定:「本連坐法,即適用於戰時臨陣退卻之官兵。」「各官兵應具犧牲精神,與敵方交戰時,無論如何危險,不得臨陣退卻。」「一、班長同全班退,則殺班長。」「十四、班長不退,而全班皆退,以致班長陣亡,則殺全班兵卒。」
戰爭時,班長同全班士兵一起跑了,殺班長。
全班士兵都跑了,只有班長沒跑,導致班長陣亡,殺全班士兵。
有了革命軍連坐法,大家打仗再也不敢逃跑,國民革命北伐才可以成功,打出一場又一場漂亮的勝仗。
彼時的法律,是統治者的工具,也是達成目的的手段。看似激烈,卻又不得不然。因為「你不殺我,我就殺你。」若自己的生存權都無法保障,有再多的會福利、人文福祉又有何意義?
法律的現在式:人民、團體、國家的基本行為規範。
時序進展至今,若我們夠幸運(假設身在中國?),法律不再是戕害人民的工具。相反地,法律不但規範一般人民,人民團體(例如公司)、甚至國家機關(例如警察),都應該受到法律的規範,甚至制裁。
舉例來說,103年3月23日反服貿團體「進攻行政院」,警察先出動鎮暴水車,後有持械警員毆打在場民眾,讓民眾撤出行政院。姑且不論民眾進攻行政院的行為是否正確,警察持警棍毆打民眾,導致當場濺血,警察的行為,必須受法律的規範,視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警察職權行使法而定!
亦即,國家機關的行為也應該受到法律的規制。法律不再是統治者的手段與工具。相反地,政府機關也應該依法行政,受法律的規範!
甚至我們的9%總統馬英九先生,可以得到行政權,也是因為法律的賦予。換言之,因為多數台灣人民覺得他夠格,所以選他當總統。相較於古代靠血緣關係、父子相傳,馬英九是「依法」取得政權。如果沒有法律,馬英九什麼都不是。
2014年3月27日 星期四
Q:簽約對象是個人的話,除簽名外一定要壓指印嗎?只蓋章不簽名,或者只簽名不蓋章,可以嗎?如果對方不識字不會簽名,怎麼辦?簽名後,對方不認帳怎麼辦?
戴律師小提醒:按民法的規定,簽名與蓋章會發生同樣的效力。如果締約對象不識字,可以用壓指印的方式,只是在文件上需要兩位證人簽名或蓋章證明。
一、
按照民法的規定,簽名與蓋章會發生同樣的效力,所以無論用簽名或蓋章的方式簽約均可,且簽名或蓋章,兩者擇一即可,效力相同。至於壓指印,是民間習慣簽約的方式,並非簽名或蓋章,一定要再壓指印。
二、
若簽約對象不識字,無法自行簽名,民法規定得以壓指印、劃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,只是在文件上,必須另外經二人簽名證明才會發生與簽名生一樣之效力。
三、
若簽約對象否認曾經締約,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,就變成主張權利之人(主張契約存在的企業主)要負舉證責任。為了避免發生爭議,建議在締約時有一到兩位見證人作證,同樣簽名用印,若發生訴訟可以出來作證人;另外聲請筆跡鑑定也是一種方式,但不如有證人可以作證直接。
2014年3月20日 星期四
成鼎律師事務所電子報春季第一期-性侵案件
成鼎律師事務所出電子報囉!!~
這次的內容是和性侵案有關,讓我們來看看阿凱的故事,並了解相關的法條和判決唷!
請點我
之後會有更多與法律有關的知識與大家分享,也歡迎各位多逛逛我們的部落格,有任何法律上的疑惑,也請各位踴躍的提問囉~
希望各位能以email的方式撰寫您的問題,這樣會比較詳盡,律師也能比較仔細的回答各位的問題喔!
最後,如果想找律師會面諮詢,請先撥:02-25156333#312 來電預約時間~!
謝謝大家~(鞠躬)
這次的內容是和性侵案有關,讓我們來看看阿凱的故事,並了解相關的法條和判決唷!
請點我
之後會有更多與法律有關的知識與大家分享,也歡迎各位多逛逛我們的部落格,有任何法律上的疑惑,也請各位踴躍的提問囉~
希望各位能以email的方式撰寫您的問題,這樣會比較詳盡,律師也能比較仔細的回答各位的問題喔!
最後,如果想找律師會面諮詢,請先撥:02-25156333#312 來電預約時間~!
謝謝大家~(鞠躬)
2014年2月28日 星期五
【無罪判決之證據,不以具備證據能力為必要】
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;有罪之判決書 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。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十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。而犯罪 事實之認定,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,自須經嚴格之證明, 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,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,否則 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。倘法院審理之結果,認為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,而為無罪之諭知,即無前揭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謂「應依 證據認定」之犯罪事實之存在。因此,同法第三百零八條前段規定, 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。而其理由之論敘,僅須與卷存證 據資料相符,且與經驗法則、論理法則無違即可,所使用之證據亦不 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,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,亦非不得資 為彈劾證據使用。故無罪之判決書,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 力,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。
最高法院 100年台上字第 2980 號 刑事判決
最高法院 100年台上字第 2980 號 刑事判決
2014年1月29日 星期三
創業與法律
「創業鐵三角」:業務、財務、與法務;三者缺一,企業必亡。
業務、財務、與法務這三個部門,堪稱「創業鐵三角」。這三個部門,就像椅子的三隻腳一樣,對於企業來說缺一不可;三者缺一,企業必亡。
業務部門,是帶領企業往前衝刺的衝鋒部隊,功能在於源源不絕地把現金流帶進企業。市場與客戶的動向與掌握,永遠是業務部門最能夠掌握先機。實際上,公司的老闆多是業務出身。因為只有業務部門夠強,公司才能繼續擴展茁壯。
財務部門的功能,則在好好管理現金流、獲利率、及企業的資產。許多很賺錢的企業,最後卻倒閉了,就是因為企業現金流與資產管理不當(例如雖然公司營業額很高,但現金流管理不當,對外積欠款項太多,導致支票跳票公司信用破產)。
至於法務部門,很像是企業的守門員。在整個隊伍往前衝刺殺進時,守門員看起來不怎麼重要。但是等到敵手兵臨城下,如果沒有守門員,面對敵手的攻擊就會防不勝防。倘若敵手如入無人之境,最後就只能舉白旗投降了。
舉例而言,許多企業主因為剛開始創業不易,故向股東「調頭寸」,充當公司創立時應收之股款。在公司成功設立後,又將這些收受的股款返還給股東。這樣的行為,就觸犯了公司法第9條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處罰的規定,公司負責人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,及併科其他處罰。解套方式是:按「公司法第9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資金不實補正程序 」補正程序。
創業主必須一開始就有法律思維(法感)
現代型的創業,創業主必須一開始就具有一個「法感」。一個具有原創性、服務功能極佳的點子,倘若沒有法律的保護,驟然推出於市場也很容易就從市場陣亡。而法律,除了作為保護自己的防彈背心外,甚至可能用來當作攻擊武器,粉碎對手的城池堡壘。
舉例而言,於102年年底,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判決宏達電(HTC)與諾基亞(Nokia)的專利侵權案件,針對近場通信、藍牙等無線傳輸技術設計,判決宏達電敗訴。倘諾基亞繳交165億保證金後,得對宏達電提出「禁售令」。此專利案件的敗訴,對於宏達電佈局歐洲甚至全球,必有不良的影響。
再舉例言,以「開喜婆婆」本土造型走紅的「開喜烏龍茶」商標,於民國94年由商標權人信喜實業以新台幣13億元的價格,出售給德記洋行。就是因為有商標法的保障,信喜實業才得以這麼高的價格出售開喜烏龍茶商標。
最佳的法律保障:上醫醫病於未然
〈皇帝內經〉上說:「聖人不治已病治未病,不治已亂治未亂,此之謂也。夫病已成而後藥之,亂已成而後治之,譬猶渴而穿井,鬥而鑄錐,不亦晚乎。」
實際上,創業與法律的概念與上述皇帝內經對疾病的形容相似:最好的醫生,是在病症尚未顯現前,就已經治療完畢,看起來好像什麼也沒做一樣。因為平常就注重養生,所以根本不會發病。而不是等到感冒了,才急急忙忙吃感冒藥,這樣就像是渴了才鑿井;或要打仗了才準備武器,都太晚來不及了。
舉例而言,如果遇到廠商積欠貨款新台幣100萬元,此時企業主應該如何應對?
倘若企業主在簽約時,就具有法感,知道應該先取得本票,甚至有不動產抵押作為擔保,再配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的動作,對於保障自己的辛苦的血汗錢,就可以放心,此即防患於未然的好處,也就是創業主具有法感的優點。
2014年1月14日 星期二
創業與法律書-預定大綱
【公司組織型態的選擇】
【公司常見問題—合約怎麼簽?錢要怎麼收?被倒帳了怎麼辦?怎麼避免對方脫產?】
【存證信函、律師函、支付命令怎麼發?】
【勞資爭議】
【個資法保障】
【消費者保護法】
【外資貿易如何做】
【稅務規劃】
訂閱:
文章 (Atom)